4月30日,住建部复函:同意上海市开展“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试点。
2019年3月27日,上海市住建委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自3月1日起:
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
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同时还提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也要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本市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8〕213 号)明确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和取得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目前多数省份报考监理工程师: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要求:
(一)报考全部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级别为免2科)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者,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4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针对注册建筑师: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新增)
显而易见,报考门槛提高了!
近日北京市建委也提出了类似要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明确: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二)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3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
(四)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其中通知还明确列出房建、市政工程监理人员最低配备参考标准 。
新建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最低不少于3人。
北京市建委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任职资格的通知》提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也要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三)具有三年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四)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水平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9〕18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本市施工许可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获得感,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营商环境”精神,我委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 年上海市优化施工许可营商环境工作总体安排〉的通知》(沪建审改〔2019〕1 号)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质量管控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时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地质勘察流程
针对风险可控的社会投资小型项目,进一步优化地质勘察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除极端恶劣天气、复杂地质条件等情况外,地质勘察时间应不超过 10 个自然日。
二、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
本市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除需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8〕213 号)明确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和取得市或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学历要求
承接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
四、进一步细化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管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131 号)基础上,按照小型建筑工程的不同类型, 分类开展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对于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不超过 12 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二)在总建筑面积在 5000-10000 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结构高度在 12 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中,对于含地下室的工程, 在基坑开挖阶段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对于不含地下室的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实施第一次监督检查,在装饰装修工程大面积隐蔽施工前实施第二次监督检查。
(三)对住宅工程、教育、医疗类公建工程,或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或建成投入使用后非建设单位自己持有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检查节点要求同上。
本通知自2019月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9〕1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作用,促进首都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提高首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其政府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阶段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还应遵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必要时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于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当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工作制度,将相应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理人员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能力。
第二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二)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3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
(四)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经所属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授权,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兼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兼任其它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一)列入本市重点项目计划,单体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住宅项目;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及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或超过30万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工程;
(四)投资超过5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五)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 第九条(一)至(四)款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列入本市重点项目计划且单体10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同时具有建筑或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后因故确需更换的,新任命总监理工程师资历条件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条件,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章 其他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其他监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和签字权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作需要,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理机构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兼任其它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在项目监理机构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并通知相关单位。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或具有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三年及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兼管其它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两年监理工作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监理员应具有与所承担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学历或工作经验,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齐全、年龄结构合理、人员资格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和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章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特点和专业需求配备,数量应满足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最低不少于3人。根据工程规模或工程投资额的增加,应相应增加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最低配备参考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按照《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72 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发现不能胜任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保证监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和效果,督促监理人员更新知识,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监理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对于屡次提出问题监理单位没有改进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出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监理履职创造条件,不得干预监理正常工作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暗示监理单位放松对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适用于本规定实施后取得注册监理执业资格证书人员。
附件: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最低配备参考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任职资格的通知
京建发〔2019〕10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力量,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水平,推进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适用本通知。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三)具有三年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四)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组(室)负责人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同时应满足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三年及以上的要求。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新出台的标准规范、政策法规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更新、丰富监督人员知识储备,为提高监督技术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五、当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具有第二条第(二)项条件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定期考核,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的服务机构人员条件应满足本通知要求,特别是具有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的人员协助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六、鼓励监督人员创新监督方式,结合各区实际,因地制宜完善适合本区的监督模式,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水平。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条适用本通知印发后入职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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